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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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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原标题为《【万向区块链蜂巢学院干货】王蕾: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
本文为万向区块链公开课第九课导师王蕾(万向区块链法务总监)的演讲内容。王蕾在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亲历了万向区块链多个应用项目构建的全过程,对于区块链领域的法律政策颇为熟知。
大家好,我是王蕾,万向区块链的法务总监。作为一名曾经专攻金融法和公司法领域的执业律师,我为什么会选择在这样一个变化很快且法制监管并不很成熟的领域开始新的职业?我将结合下面这张图告诉大家原因。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这些问题是我在准备这次课程内容时简单梳理的,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我拿第一个问题来进一步解释:当用户使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程序时,用户自身是否有权选择将其相关数据存储或者选择不存储至区块链上?如果未来,在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的情况下,大多数程序使用了区块链技术,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有没有这样的一个关于自己使用数据是否上链的选择权?届时的程序运营方是否会赋予用户这样的权限,或者,届时的立法是否可以保障用户享有这样的权利?这只是一个引子。这张图上的问题都是跟法律相关的,有一些还无法给出结论性的观点,但这也恰恰是为什么我会对区块链这个行业感兴趣,因为有很多这样有意思的法律问题可以思考及进一步探讨。

 

中国的监管、政策及行业新闻

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课程的脉络。第一部分我会重点讲一下现下国内的监管政策及行业新闻;第二部分会简单带过区块链的基础知识;第三部分则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契合我今天的主题,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将分为两部分展开:一部分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另一部分是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应用。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内的监管政策及行业新闻。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我们梳理了从2013年至今的国家层面关于区块链的监管政策,我不能说已经完全统计,但是主要的都已经罗列出来了,总共12条,大家可以看一下。我们罗列的第一条监管政策是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页PPT里我重点标记了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就是有名的“九四文”,九四文之后,国内停掉了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也有一批当时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被清退,这个文在国内区块链监管方面是很重要的一个文。

会有很多人问,目前国内,在区块链领域,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在没有更多成文性监管政策出来之前,我们需要去研究和解释之前已经发布的那些文是如何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我今天的重点是和区块链应用相关,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出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部分人认为,区块链的正式监管时代从此到来了,这个文是跟应用强关联的,后面我会对重点条文进行解析。

我们从表中可以看到一个趋势,在《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之后,国家层面没有再发布关于ICO或者代币相关的文,直到2019年12月17日,互金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呼吁消费者谨慎判断以区块链名义进行的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我们推测,这主要是因为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关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讲话之后,有一批项目打着区块链的名义冒了出来,有些甚至做了一些不好的行为,互金协会在这个时点的文起到了提醒和警示的作用。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看完监管政策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利好性政策。截至今天为止,国家层面共计发布了28个利好性政策。我们根据政策颁布的时间及主体做了这张图,不难看出,2019年是利好性政策颁布的高峰期,颁布主体以工信部、国务院和央行为主,兼顾教育部、国家邮政局、银保监会等其他主体,主要涉及了包括供应链、教育、交通、邮政、物流在内的各个领域,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所在的行业对应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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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简单做的一个图表,给大家一个相对宏观的概念,是以时间轴来梳理的。从2013年到2019年,40个左右的文,每个点代表了不同的文,横轴上方分布的是与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监管(黑色标识)及利好性政策(绿色标识),下方分布的是与ICO或代币相关的监管政策(红色标识)。透过这个图表,我总结了一个观点供大家参考:国内的监管政策有从指导性向监管性倾斜的趋势,以前的文更多是框架性的,现在则更具体,也更容易按规操作。早在2013年,国家层面就注意到了比特币,但是直到2016年,工信部出台《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才标志着国家层面开始关注区块链的发展。2019年,区块链技术成为重点关注对象,利好性政策呈现井喷式增长,支持与规范双管齐下,进而引领区块链行业往更合规及更持续的方向发展。

以绿色标识的利好性政策里,我着重标出的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如果大家关注过这个文就会知道,当时征求意见稿出来,虚拟货币“挖矿”条目曾被列入淘汰类产业,但是正式文本发布时,把这条从淘汰类产业中删除了;另外,还在鼓励产业中加入了“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服务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以黑色标识的监管政策里,着重标出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前面已经讲过这个文,这里不再累述。红色标识的则是跟代币以及ICO相关的监管政策,两个文着重标出,一个是九四文,一个是互金协会12月17日最新的文,前面也有提到过。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国家层面的监管性及利好性政策梳理完,重点跟大家讲两个地区层面的监管政策梳理。首先是大家可能会关注的海南,今年11月,工信部出台了《支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支持海南发展区块链产业等17个项目,紧接着12月,海南区块链试验区主办的数字文明大会上公布了《关于加快区块链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简称“链六条”),这六条措施旨在解决人才、场景、技术、资金等区块链发展瓶颈,吸引区块链龙头企业和研究机构落户海南,及鼓励部属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南建设区块链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另一个想要提及的省份是浙江,浙江省是最早布局区块链的省份之一。两期备案的区块链应用项目中,北京以150家居第一,广东以130家次之,浙江以77家居于第三;且浙江亦有不少知名区块链企业,如蚂蚁区块链、趣链科技等,这些都离不开政府层面的支持。浙江省提出,把区块链产业打造成未来产业,在人才、土地、基础设施、政府补贴、科研支持等各个方面给予优惠;在鼓励政策之外,浙江省也看重监管,针对今年2月份网信办施行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应出台了《关于加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包括“已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等16条规范。

接下来是行业新闻,我主要梳理的是司法领域与区块链行业相关的新闻。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这对区块链整个行业以及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是非常大的鼓励。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增列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关于数据类,国家近期出台了相当多举措,尤其是针对网络爬虫类公司,这也从另一个层面说明了从国家到个人都开始意识到数据的重要性,而区块链技术恰恰可以使数据和数据价值最大化地回归个人。

2019年11月8日,周强院长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9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实已经有相当多法院在区块链应用领域进行了探索并有应用落地,后面会具体讲到。

2019年11月16日,傅政华部长出席“区块链+法治”论坛并指出,司法部和全系统要抢抓机遇,积极推进区块链技术与法治建设全面融合,要加强学习研究,努力提升区块链技术管理应用能力,把“区块链+法治”作为“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新内容。

今天我分享的内容里涵盖了这么多的行业新闻,主要是考虑到,当一项技术要跟立法相结合,首先制定及实践法律的人需要了解这项技术,最起码态度是积极的,想要知道区块链是什么,知道之后才有更多接受和拥抱的可能性。这些行业新闻,在我看来,是可以提升我们法律人在这个领域从业的信心的。

 

区块链基础知识

关于区块链的定义,我选得是ISO 22739标准文件中的定义,“区块链是用密码技术将共识确认的区块按顺序追加形成的分布式账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我截选了万向区块链系列普及视频里的一句话总结,“区块链技术是在多方无须互信的环境下,通过密码学技术让系统中所有参与方协作,来共同记录维护一个可靠数据日志的方式。”

不同人对于区块链有不同的理解,侧重点也不一样;就像《经济学人》更强调区块链是信任的机器,中行前行长李礼辉认为,区块链建立了一种“技术背书”的信任机制,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而张首晟教授的观点则是In Math We Trust。在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万向区块链的观点,In Blockchain We Trust。万向区块链的法律主体于2017年1月设立,那个时候,大多数人对区块链几乎没有概念,而我们,则要通过万向区块链的Slogan向大家传递一种信念,首先,我们相信区块链,并且坚定地在实践中探索;其次,我们希望通过区块链技术,缔造一个信任的世界。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及法律服务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接下来是今天的主要环节,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及法律服务。这张图来自《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不同人看这张图时,看到的信息应该也不尽相同。我看这张图时,除了感慨区块链应用可以在这么多方面有所涉及,更多会思考,作为法律人如何切入这个市场?在哪些应用中可以提供法律服务?是不是金融服务里更容易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是,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有哪些?或者,是不是IP、版权类中有更多法律服务可以落地?这么多的维度,今天,我只挑两个点展开,一个是司法领域,另一个是供应链金融领域。

 

区块链+司法领域

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落地比大家想得要快。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它着力解决电子证据存证、上链证据在线勘验问题,目前已完成跨链接入区块链节点18个,跨链存证数据量达上亿条。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年3月上线“网通法链”电子证据系统,链上的节点全部都是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证处、仲裁委等司法机构。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其开发的司法区块链已上线运行,包括区块链程序、区块链全链路能力层、司法联盟层三层,通过整体的完整结构,解决互联网上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问题,目前已接入了新华社、优酷、阿里巴巴等19家机关或企业。

司法领域,我选了两个应用案例,第一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采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现执行一键立案。我们来看案例回顾:在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要求被告应于2019年10月16日前支付原告赔偿金33000元。法院已告知原、被告双方,如被告在履行期内未履行义务,则将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实行自动执行。调解书生效之后,该案的当事人端、法官端均出现“智能合约”字样以区别于普通案件。10月17日,被告仍有20000元赔偿金未履行;原告点击“未履行完毕”按键,该案直接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执行立案中;通过立案庭审核后,即立案成功,进入执行系统。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传统执行立案步骤包括确认是否按期履行,核对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并要填写、上传各类信息材料,步骤繁复,当事人需填写及提交的材料也多;对比本案,使用区块链智能合约嵌入调解书中,当事人只需根据案件的履行情况相应点击,即可跳过后续繁复程序直接完成执行立案,而立案信息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抓取。

我们先简单了解下智能合约,智能合约的概念是1994年尼克·萨博首次提出,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智能合约包括去中心化、自治、自足三个要素,自治是指合约自动运行,不需要它的发起者进行任何干预。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我们回到案例,大家会问,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抓取的原理在哪里?简单来说,就是预置触发条件或响应规则,本案中,对应调解书中约定的2019年10月16日前,被告之于原告的33000元的赔偿金支付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并以代码形式将其部署至区块链上;在被告10月17日仍有赔偿金未履行完毕且原告对应点击后,即触发合约自动执行。

那么,智能合约在司法区块链中应用的优势在哪里?概括来说,四点:突破语言的局限性,促进执行智能化,为办案减负增效,进一步促进简案快执、难案精执,促进司法便民。作为法律人,我们会去对比智能合约与传统的法律契约,我个人观点是各有利弊;今天这个话题不展开讲,仅针对第一点“突破语言的局限性”的优势,我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智能合约因为采用计算机代码,具有精准和唯一指向性,可以避免因语言漏洞造成的双方误解,就像案例里提到的2019年10月16日前,被告应支付原告33000元,触发条件明确;但在从业过程中,如果我们需要处理的是一份框架合同或者战略合作协议,当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双方需要在友好范围内进行磋商及探讨,这个时候该如何代码化?又该如何嵌入智能合约呢?

我们来看第二个应用案例,上海二中院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智慧财产保全。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相关申请,采取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那么,传统财产保全会遭遇哪些难题?1、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需要经过法院人工核实,导致申请手续办理时耗长;2、信息反馈慢,需要打电话或者现场询问,保全进度较难查询;3、法院管理机构过多导致难以直接对接承办法官;4、保险业务人员撕单、埋单导致保函无效或者虚假。

这个应用案例的官方展示较少,我们通过“上海法院12368”小程序翻录了一小段演示视频,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入上海移动微法院系统后,点击“申请保全”界面,会跳出需要填写“保函编号”等信息的界面,而当事人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并上传至平台后,平台将对保函自动验真并将结果一键送达法院。

法院采用区块链技术,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函数据上链,避免被篡改的可能性,承办法官通过系统输入保函信息即可调取相关数据,并关联至案件电子卷宗,同时也将保函的受理信息立即反馈至保险公司,将当事人、担保机构、法院连接在一起,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快速办理保全手续,并且及时得到反馈。

 

区块链+供应链金融领域

开始聊区块链+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前,先简单讲一下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几个概念。什么是供应链金融?概况来说,供应链金融是以供应链起点至终点的真实贸易情况为基础,以贸易产生的可确定未来现金流为直接还款来源。传统供应链金融模式面临哪些行业痛点?1、造假风险(出现仓单、票据造假等情况);2、企业信息孤岛(企业间系统不互通,贸易信息主要依靠纸质单据传递);3、核心企业信用不能跨级传递(核心企业信用只能传递至一级企业,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核心企业信用进行供应链融资);4、履约风险高(单凭合同约束,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不可控)。为什么“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就会受到广泛关注?结合前面提到的行业痛点,简单来说,因为区块链技术可以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匿名性与不可修改性,且兼顾金融业务要求的安全保障与效率提升,所以“区块链+供应链金融”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关注点。

万向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领域也进行了广泛及深入的探索,且已有应用落地并实现盈利。2019年,万向区块链与江西银行、正邦科技及其供应商开展合作,正邦科技及其子公司将其供应链业务流程搬至万向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提高业务效率的同时节约了成本,同时,平台也引入了江西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托“供应链+区块链”两大核心技术以及正邦科技的信用传递,为更多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服务。截至2019年12月,已帮多家企业融资累计超过2.5亿。

作为法律支持方,当需要为这样一个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涉及哪些具体问题?

问题:如何有效约束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联盟链中的“许可”如何在法律文件中体现?

我们借鉴了区块链中联盟自治的理念,为平台拟定了章程及配套的操作规则;通过章程,我们对平台各参与方的角色身份进行定义,清晰约定各角色的行为后果、对应的操作权限及权利义务,以及怎样的操作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愿意加入并使用平台服务的用户,只要签署平台章程,即视为同意这一系列的约定及规则;我们不针对某家参与企业约定权利义务,是根据平台角色来约定的。

联盟链是有许可或者说准入的概念,对于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我们会通过在章程中设置“确认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来体现。如何确认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主体的分类,对应提供要求的审核资料,并通过审核程序;公司与个体工商户,融资供应商企业、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他们被要求提供的审核资料是不同的,需要被分别界定。

问题:如何在法律文件中体现“用户数据保护”?

随着数据主权意识的提升,这个问题很重要。在章程及操作规则中,我们都进行了约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密义务,平台各参与方对其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其他主体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同角色承担的保密义务可能不同;二是上传数据,平台的特色之一,平台上关键的业务数据或用户要求的特定数据是经加密后上传及流转的;作为服务提供商,万向区块链无法获取前述数据信息,用户的关键或敏感业务数据掌握在用户手中;服务提供商基于严格保护用户敏感数据信息不被泄漏的原则,可以确定用户具体数据的存储位置,但无法获悉用户具体数据的内容;三是查阅权限,并不是双方在平台上有业务往来,就可以查看对手方的所有数据;平台各参与方仅有权查看与其相关的数据,或在取得其他数据持有人有效授权的情形下,查看被授权的数据信息。

 

问题: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服务提供商,还会涉及什么?

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法律人视野下的区块链应用:以司法领域及供应链金融领域为例

《规定》出来之后,网信办先后公布了两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名称及备案编号,第一批是2019年3月公布的,共197个,我们万向去年主推的基于区块链的汽车供应链物流服务平台项目也是第一批备案的,序号是第68号;第二批是2019年10月公布的,共309个。

针对《规定》,我就几个关键点进行一下解读:

首先是关键词释义。比较重要的关键词,“区块链信息服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那么,底层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开发,而外在以网站或应用程序展现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务都会落入定义,受规定管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指出,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这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较为宽泛,将一般立法技术中通常采用的“机构”、“个人”扩大至“主体”、“机构”和“组织”,及区块链所特有的“节点”;另外,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被定义为管辖对象,直接对应了部分“主体出海,境内技术支持”的区块链项目模式。

其次是监管机构。《规定》明确了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信办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管部门。

再次是监管要求。一方面,《规定》落实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的主体责任,包含了6个层面:1、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提出了概括性要求,但缺少执行制度的标准;不过,联盟链层面的信息传播相对可控;2、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特定的技术条件。第六条所指的“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国际相关标准规范”缺乏明确的指向对象,但已有不少团标、行标落地,工信部也参与指导编写了部分标准,大家可以参考;3、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相比于大部分对区块链技术缺乏了解的立法者,行业人员更容易捕捉区块链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法律漏洞,平台公约的设立可以更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最好补充;4、真实身份信息认证;5、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禁止的信息内容;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用处置措施。另一方面,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履行其备案义务。此外,《规定》在履行安全评估、安全隐患整改以及配合监督检查三个方面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相应要求。

最后是处罚措施。《规定》中详细列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暂停服务、限期整改、关闭服务和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就《规定》提几个合规难点,欢迎大家进一步探讨:1、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与用户被赋予的更正权、删除权等之间存在冲突,《规定》并未明确如何处理,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特点也会极大增加合规成本;2、大部分区块链项目采用开源技术,从而造成网络参与主体的身份可能是多重的,进而导致安全责任划分的边界相对模糊;3、对于平台的监管要求很多,但没有相应执法程序细则,平台的权利在实操中如何保障。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

本文作者为万向区块链公司法务总监,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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