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链条的司法认定与量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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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15
在刑法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一定的区别。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目标对象筛选、本外币资金调控、汇率确定、境内外账户管控和串联、提供本外币银行账户和虚拟货币账户服务等。在这些链条中,帮助行为的性质可以细化评价为松散型帮助(如单纯提供虚拟货币买卖服务)和辅助支撑帮助(如建立汇兑网站,固定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等)。
在判断帮信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共犯关系时,通常会限缩非法经营罪共犯的适用范围,扩大帮信罪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对于仅从事转账、购买虚拟货币、传递信息等服务的个体,即使其参与了换汇链条,也不应评价为犯罪行为。而对于那些深度参与核心环节和提供固定支撑帮助的行为人,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在认定主从犯时,应当根据在犯罪链条中分工的重要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决定权来区分核心环节和非核心环节。对于对核心事务有决定权的个体,其居于中心地位,应认定为主犯;而对于只执行主犯指令的个体,应认定为从犯。
在确定犯罪数额时,需要同时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闭环交易行为。根据证据印证规则,只有有交易记录、转账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的交易行为,才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对于无确实充分证据印证的部分交易,不予认定。
针对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的案件,可以通过链上追踪查证,确定虚拟货币流转过程,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嫌疑人的身份关联以及交易关联,明晰“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的资金流转链路,进而确定是否实现了本外币交易闭环的犯罪数额。
最后,对于无法证明属于换汇业务的交易,如“淘宝代购”“系统返还”“ATM机缴费”等类型,均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在本案中,通过对电脑、手机等电子数据的勘验和虚拟货币币链追踪,确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帮信罪,并认定了相应的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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